承德哪可以领养宠物?
谢邀 首先明确一点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不存在“遗弃”动物一说;只有虐待和遗弃动物两种行为。我国《刑法》第59条规定:“ …… 故意毁坏财物罪。遗弃物品罪是指,行为人负有照顾、保管、救助的义务,因其不履行义务,致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或者人身安全受到伤害的行为……”由此可以看出,在我国,对于动物的照顾、保护、保管等任务主要依赖于社会道德的规范来约束,法律对其只做了最低限度的规定(比如不能杀死、不吃野生动物)。从法律意义上来说,只要不触犯上述两个罪名,你不尽“抚养”“照看”的责任,让狗自己生存(流浪狗有危害他人的情况下除外)是没有法律责任的。
所以,根据题主的描述“他(原主人)已经遗弃它们了,它们现在属于社区垃圾了”——如果原主人确实没有对小狗进行合理照顾的义务(包括看医生、喂食、水、处理粪便等等基本养护工作)的话,那么他是违法的,应该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。但是,我们国家的刑法(尤其是涉及动保犯罪的规定)是相对较弱的,惩罚力度不高。同时,由于动物权利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,因此这类案件也是相对比较少的。
当然,我并不是说这种行为就是合法的——这里涉及到一个法律上的概念,叫做“公法”与“私法”。在我国,涉及公民人身、财产安全等的法律规定一般被称为“公法”,而包括动物保护在内的有关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则属于“私法”范畴。一般情况下,公法的强制性规定强于私法。但动物权的性质比较特殊,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还有争议,我的观点倾向于动物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,应受隐私权、名誉权的调整。虽然我们对非法收养、虐杀动物等行为应该予以谴责,但是法律上却没有明确的规定——这就是道德和法律之间的边界问题,十分模糊。
总而言之呢,不要指望国家会出台一项法律专门来保障宠物的生活——这种想法是很天真的。对于宠物,我们现在能做的,一是自己做好预防工作,二是严格自律,不危害他人,三是善待已养的宠物(不遗弃)。至于其他,我们也无能为力。